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并无正当理由
销售货物是否应补缴税款?
【基本案情】XX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至2014年7月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并无正当理由销售XX器具给XX经营部,少计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合计金额为465768.76元(不含税),其中2012年金额为110765.45元(不含税), 2013年金额为225315.66元(不含税),2014年金额为129687.65元(不含税)。应补缴2012年增值税税款18830.15元,应补缴2013年增值税税款38303.67元,应补缴2014年增值税税款22046.88元,合计79180.70元。
【处理结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补缴2012年增值税税款18830.15元,应补缴2013年增值税税款38303.67元,应补缴2014年增值税税款22046.88元,合计79180.7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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