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销毁账簿财务科长因此获刑】
成立于2000年3月的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于2008年6月经股东会决议解散注销,并于当日成立新公司(普通合伙企业)。2010年2月,担任公司合伙人兼财务科长的张某,明知会计凭证、明细账保存年限为15年,总账等保存年限为25年等规定,但是为了规避税收,竟违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起草了一份关于销毁公司(改制前公司)账册的说明,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与会计汪某将公司2000年至2009年间共计810余万元的会计凭证、账簿销毁。
张某、汪某以为原先公司已经改制,销毁倒闭公司的票据不会出什么事情,其实不然。2017年2月,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汪某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以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汪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检察官表示,有些人遇到公司改制,便以为原公司的会计票据没有什么用途,觉得这么多的票据保管起来麻烦,便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一把火烧毁,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很可能已经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来源:慈溪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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