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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经纬
约束法定代表人行为 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御
发布时间:2017/05/18       浏览次数:35

 

约束法定代表人行为 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御

 

案情简介:

20137月,商业银行与某工贸公司签订人民币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400万元人民币。同时,该商业银行与某贸易开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该贸易开发公司对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400万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由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且在主合同生效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商业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并履行了相应义务,而贷款到期后,工贸公司未按约归还贷款,贸易开发公司也没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商业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工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归还本金400万和利息386815.69元,违约金53868.16元;贸易开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另查明:该《保证合同》中三方单位公章、贸易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签名真实,但是贸易开发公司股东之间有内部协议,对外订立担保合同须经全体股东的同意,陈某不得私自对外订立担保合同,否则由陈某个人承担责任。 争议的焦点在于保证合同中,法人公章和代表人签名真实,但法定代表人超越了权限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合同效力的问题。

 

法院裁判:

最终法院认定该《担保合同》有效,贸易开发公司应当承担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评析:

《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据此,除非合同相对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否则合同有效。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因此,为了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进行约束,防止其滥用职权,在公司章程中应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作出限制。公司应当充分利用章程的自治权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权限范围。另外,可以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时,如果因为法定代表人违法章程或法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也可要求其赔偿,根据依照《公司法》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公司及股东均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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