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 工 跳 楼 自 杀 的 处 置
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 林小映 律 师
今年六月,掌起某企业的一名女性员工,提前向企业老板讨要工资遭到拒绝后,愤而跳楼自杀,最后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企业向员工家属给付了巨额款项。那么该女性员工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企业是否应给付巨额款项?遇到此类情况,企业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是国家对因工作负伤、致残、死亡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不管是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是2011年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一般工伤的认定均要求符合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三个要素,这也是实践当中的“三工”审查原则。而且,通常认为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只要符合工作原因要素,即使不在通常意义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可以予以一定的延伸。2011年新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为了维护用工单位的正常运转,第十六条规定了三类排除工伤事由: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杀或自残。这些工伤排除事由的设定,将一些违反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本意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范畴之外,对于规范我国工伤认定制度而言是一个大进步。
本案中,该员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死亡的,讨要工资的行为也可以归纳在工作职责的合理范畴之内,貌似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这三个要素,应认定为工伤,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把自杀或自残排除在工伤之外,所以该名员工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范畴之列,不应以工伤的标准向死者家属提供巨额物质帮助,而应依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于2014年3月6日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48号)的规定补助工,该通知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45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按照此通知的最高标准,非因工死亡的,家属应得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最高标准为29500元,远远低于本案企业向员工家属给付了的款项。
那么企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生类似情况后,笔者认为企业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充分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迅速控制现场,再依据公安机关的权威调查结果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得出非因工死亡或致残的结论,并以此为根据,与死者家属做好沟通工作,及时降低死者家属的心理期望值,争取为以后的调解工作获得主动。另外,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处置类似警情时,通常会把伤者送到医院抢救。一旦在医院确定死亡,医院会把尸体放进停尸间,死者家属就很难把尸体从医院里领回家,这样就减少了借尸闹事的可能。当然,企业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可适当提高补助数额,但必须坚持依法处置的原则,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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