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工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财政贡献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慈溪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产业政策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慈政办发〔2018〕100号)文件精神,为鼓励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才,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申报条件:(一)当年被评为工业百强企业;(二)计税年薪在50万元以上的;(三)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32%)给予一定的补助。计税年薪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按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予以奖励;计税年薪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按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60%予以奖励;计税年薪在150万元以上的按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70%予以奖励。计税年薪指税款所属年度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正常工资薪金、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两部分。
三、奖励申报
(一)申报材料
1、企业人员奖励申请表。(附件1)
2、企业人员学历证明、身份和职务证明。
3、企业人员地税征收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按所属期2018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实缴额)。
4、公司章程。
(二)申报程序
就职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向所在地经发办(局)进行申报,由所在地经发办(局)初审盖章后,提交至市经信局。
附件:
企业管理人员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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