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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之财税篇
发布时间:2018/12/04       浏览次数:34

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之财税篇


财税政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突出增强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导向,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将原法第二章“资金支持”拆分为“财税支持”和“融资促进”两章,改进和创新资金支持方式,明确支持领域,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有效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新《中小企业促进法》财税支持内容包括第二章第八条至十一条,重点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和税费减免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专项资金

1、新法条文

第八条 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条文解读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支出中用于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本条第一款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这一规定在原法基础上增加“本级”一次,更加规范,体现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第二款在原法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的层级范围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不再笼统要求提供财政支持,而是明确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宁波在市级层面也安排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且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主体培育、载体平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优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管理提升、创新提升等方面,并引导各区县(市)设立配套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3、重点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

    二、资金使用

1、新法条文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2、条文解读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重点支出方向:一是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等公益性服务;二是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专项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商业贷款、创业投资、民间资本等各种社会资本投向中小企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此外,明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第二款在原法基础上增加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将法律的促进对象聚焦于小型微型企业,是基于我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考虑,也利于集中公共资源,提高促进政策的效率。

2015年,财政部集中资金支持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简称“双创示范”)工作,将“对个别企业、个别项目的点对点直接支持”改为“对示范城市整体支持”。宁波于2016年5月获批“国家第二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设立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融资环境改善优化、创业创新活力提升、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方面。

3、重点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

《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两创办〔2017〕2号)

    三、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1、新法条文

第十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条文解读

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2015年9月国家设立总规模为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坚持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2015年12月,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首支实体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广东设立。

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作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主体,但并不强制要求,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实际投资需要和财力状况决定是否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目的是通过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的公信力和示范效应,扶持初创期中小企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宁波虽然尚未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但是设立了重点面向中小企业的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其中,全国率先成立政府出资、市场化运作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截至2017年底投资科技创新项目190余个,项目总投资额近1.7亿元,放大倍数达11.5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累计投资总额23.95亿元、跟进投资总额9160万元。

3、重点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四、税收支持

1、新法条文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2、条文解读

本条是在总结近年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政策实践经验基础上新增加的内容。本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小型微型企业,涉及小微企业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印花税等。国家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主要方式是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并简化税收征管程序。2000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首次提出从税收政策方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03年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利用税收政策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的设立和发展,2009年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大对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重点包括: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税收优惠政策,创新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等。宁波深入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税收优惠的各项规定,2017年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涉企减负395亿元,比2016年增加77.9亿元,增长24.6%,其中,税收减免338.7亿元。

3、重点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五、行政收费减免

1、新法条文

第十二条 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2、条文解读

本条是在总结近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小型微型企业非税负担政策措施实践经验基础上增加的新规定。从收费对象看,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涉企收费、涉农收费、其他收费三类,本条是指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税费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涉企收费管理制度,一是推进“正税清费”,二是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三是不断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2013-2017年6月,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185项减少至51项,其中涉企收费由106项减少到33项,政府性基金由30项减少到21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平均约14项,其中涉企收费平均约3项。宁波市贯彻落实财政部《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市财税局在2017年7月1日更新发布了《宁波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宁波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宁波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7年,宁波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减负33.8亿元。

3、重点政策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7年4月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综〔2017〕1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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