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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前言
发布时间:2018/11/22       浏览次数:24

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前言

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03年起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2017年9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146个常委会成员一致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新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一、《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前世今生”

在我国,中小企业是数量最大、最具创新活力的企业群体,提供了50%以上的税收,创造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完成了70%以上的发明专利,提供了80%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就业、推动技术创新和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3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法律明确了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府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提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措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十余年来,在改善中小企业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中小企业内外部环境发生新的变化,中小企业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法中的部分规定由于缺乏刚性约束力和较强可操作性,已经不能适应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对做好中小企业促进制度顶层设计、改革相关工作体制机制、修改完善法律制度提出了现实需求。为此,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列入一类立法项目。2014年1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十四个部委组成法律修改起草组,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吸收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修订。经过多次专题论证和反复修改,历时三年零八个月,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17年9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在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二、《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的三大原则

《中小企业促进法》在修订过程中充分把握三个主要原则:

一是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扶持力度。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对简政放权,特别是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现行政许可便捷化、简化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征管程序和注销登记程序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同时规定中小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此外,针对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营造公平环境、加强服务保障的作用。

二是将政策上升为法律,注重长期性制度建设。全面梳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门和各地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加以归纳、提炼,形成法律条文。新《中小企业促进法》既立足于解决中小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也考虑到一些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性和长远性问题,着力加强制度建设,规定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管制度,建立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制。

三是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新《中小企业促进法》针对当前的突出问题,在权益保护、融资支持、创业创新、公共服务等方面增加新的内容,对有关条款做了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如修订后的法律重点突出了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既明确提出了小型微型企业的概念,限定了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也在专项资金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使用、融资支持等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上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三、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的 修订意义

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深化依法治国在中小企业领域的具体实践,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总的来说,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具有四大重要意义:

第一,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推动政府简政放权、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推动简政放权、大力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公布地方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等措施,为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广大企业创业创新营造了宽松环境。新《中小企业促进法》在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实现行政许可便捷化、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简化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征管程序和注销登记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着力激发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活力。

第二,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升中小企业发展质量的需要。中小企业总体产业层次较低,科技水平不高,抵御外来风险能力较弱。新《中小企业促进法》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支持中小企业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生产方式,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着力推进中小企业提档升级。

第三,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是促进实体经济、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中小企业大多从事制造业、服务业等产业,是我国实体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就要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健康成长。新《中小企业促进法》根据中小企业实际,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各项促进措施,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宽松的发展环境;同时对中小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方面也提出明确要求,规范和引导中小企业更多地从事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是营造公平市场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但现实中利用公权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新《中小企业促进法》专章规定权益保护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保证中小企业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四、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亮点解读

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由7章扩展为10章,“融资促进”单列一章,增加“权益保护”和“监督检查”,条文由45条增加至61条,正文字数由3512个增加至5840个,修订幅度较大,几乎涉及到原法的每一个条文。总体来看,新法在原法基础上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所涉及领域更广泛、更具体,前瞻性更强,在内容上主要呈现以下亮点:

亮点1:明确牵头部门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负责企业工作的政府部门分散,法律实施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易导致政策零散、职能弱化、交叉和缺位等现象。为此新法在国务院和地方两个层面明确了法律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在国务院层面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在地方层面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亮点2:破解融资难题

众多中小企业反映,“融资难”依旧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即使部分中小企业能够获得融资,也存在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为此新法将“融资促进”单设一章,在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构建专业化经营与差异化考核体系、创新金融服务和担保方式、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等多层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了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各类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全方位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亮点3:增加服务供给

中小企业普遍反映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不健全,缺乏各类优质专业服务机构,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为此新法明确了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和发展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的全方位服务;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投资融资和维权服务等专业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亮点4:保障企业权益

诸多中小企业反映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面临着负担重、维权难的问题,为此新法增设了“权益保护”专章,加大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力度在收款权益、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方面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秩序。新法强调,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此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将现行的规范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重点政策上升为法律,来减轻企业负担。

亮点5:细化扶持规定

许多中小企业反映现有的法律在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不够细化缜密。为此,在创业扶持方面,新法规定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注销登记程序,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在创新支持方面,新法在原法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和产品创新的基础上,补充了管理模式、商业模式创新,并增加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支持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市场开拓方面,新法进一步细化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政策,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亮点6:加强监督检查

为加强法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新法增设“监督检查”专章,对政府的促进工作情况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估和监督作提出要求;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等行为的查处作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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