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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慈溪市推进工业强基工程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1/04       浏览次数:35

慈溪市推进工业强基工程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慈溪市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慈党〔20176号)、《“中国制造2025”慈溪行动纲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工业强基工程,鼓励工业“四基”产品〔核心基础零部件(元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的技术创新、示范应用,加快“专精特新”培育企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业“四基”产品示范应用

(一)申报对象

1、“四基”产品生产企业和“四基”应用企业均是在慈溪市注册的制造业独立法人企业,重点支持在“四基”产品“一条龙”应用中既是生产企业又应用企业的产业链关键企业;

2、企业生产的“四基”产品及应用企业生产的产品均符合《慈溪市“3+3”产业投资导向目录(2017年本)》(慈工推进办〔201710)中六大细分行业中导向目录;重点支持石墨烯、高性能稀土磁性材料、高性能电机(稀土永磁电机)、减速机、高性能可编程控制器PLC、伺服系统、机器人控制器、智能家电嵌入式软件(线路板)、高档精密模具等工业“四基”产品示范应用。

3、“四基”产品的技术含量处于我市先进水平,生产企业与本市“四基”产品应用企业已开展了(或拟开展)协同创新制造和配套合作;应用企业总体实力较强、产品技术含量较高,重点支持智能装备、智能家电类重点优势企业的“四基产品”应用。

4、生产企业与本地应用企业已达成当年度供货意向或合同,除石墨烯材料以外“四基”产品,对照的应用企业不得超过3家;

5、示范应用专项计划由“四基”产品生产企业或“一条龙”企业为主,会同应用企业共同进行申报。

(二)扶持标准

1)对列入示范应用专项内的应用企业,采购列入示范应用专项内生产企业生产的石墨烯原材料(粉体、浆料、薄膜),实际年度采购总金额10万元以上,按该企业实际采购额给予50%的奖励;对应用企业采购石墨烯相关制品材料(改性塑料、改性橡胶、涂料等),实际年度采购总金额50万元以上,按该企业实际采购额给予15%的奖励;

2)对列入示范应用专项内的应用企业,采购列入示范应用专项内生产企业生产的高性能电机(稀土永磁电机)、减速机、高性能可编程控制器PLC、伺服系统、机器人控制器、智能家电嵌入式软件(线路板)、高档精密模具、高性能稀土磁性材料等“四基”产品,实际年度采购总金额50万元以上,按该企业实际采购额给予10%的奖励;

每家应用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评审及奖励程序

1、申报

由各地经发办(局)按申报通知组织所在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慈溪市级工业“四基”产品示范应用专项计划。

2、评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上报企业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四基”产品示范应用专项计划名单,明确生产企业、应用企业、“一条龙”企业、产品内容、年计划用量等。

3、审核奖励

2018年1月15日之前,由市经信局发布奖励申报通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镇(街道)、滨海经济开发区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地镇(街道)确认盖章后,在2月15日之前上报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补助项目进行核实,经公示后,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下达补助资金。

(四)专项计划及奖励申报材料

1、专项计划申请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经发办(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经所在地经发办(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局。

1慈溪市工业“四基”产品示范应用专项申报材料,见附表1

2)订货合同或采购协议

2、奖励申报材料

达到奖励条件的应用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经发办(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验收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经所在地经发办(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局。

1慈溪市工业“四基”产品示范应用奖励验收申报材料(附表2-1慈溪市工业“四基”产品示范应用奖励申报表;附表2-2慈溪市工业“四基”产品示范应用采购清单;合同、采购发票、货款支付凭证、材料入库凭证、材料领用台帐等复印件。

3)产品示范应用年度总结报告

(六)其他说明

1、认定奖励的采购金额不包括可抵扣增值税金额,以发票和付款为确认依据,发票日期及付款日期需在20171120171230日;奖励认定额以不超过实际付款为准

2、如由石墨烯相关制品材料应用企业提供塑料、橡胶等原材料给石墨烯生产企业进行石墨烯改性加工的,按石墨烯相关制品材料金额减去被加工原材料(塑料、橡胶等)金额作为石墨烯原材料采购金额进行认定,按认定采购额给予50%的奖励。

3、如特珠原因,需要对已列入工业“四基”产品示范应用专项计划的应用企业名单进行调整或增加的,由原申报企业于当年度1210日之前提出申请,经市经信局同意后才能享受政策扶持。

二、市级“专精特新”培育企业

(一)申报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列入慈溪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1)行业范围: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工业“四基”导向和《慈溪市“3+3”产业投资导向目录(2017年本)》中导向目录,重点支持智能装备关键零部件、智能家电核心零部件、关键基础件、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总成、高技术新材料、医疗器械等行业的企业;

2)技术创新:产品具有原创性和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可替代进口,或承担过国家级(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相关项目;或属于细分行业领域的“单打冠军”、“隐形冠军”,产品位居国内细分领域前五位。

3)企业规模:应是在慈溪市辖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含杭州湾新区),不得以集团名义上报;企业2016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10亿元之间,已纳入市经信局规上工业企业名单。

4)成长性:企业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不低于15%,预计企业在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能实现较快增幅,分别达到15%10%以上。

5)社会责任:企业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近年来无重大的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二)奖励标准

对列入慈溪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经审核,按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实缴税收完成情况实行分档奖励: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同比增幅分别高于15%(含)、10%(含)的,每家奖励20万元;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且主营业务收入、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同比增幅分别高于30%(含)、20%(含)的,每家奖励50万元。

(三)申报、评审及奖励程序

1、申报

由各地经发办(局)按组织所在地企业申报慈溪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2、评审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企业进行评审,公布慈溪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

3、审核奖励

2018年315日之前,由市经信局发布申报通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镇(街道)、滨海经济开发区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地镇(街道)确认盖章后,在615日之前上报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补助企业进行核实,经公示后,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下达补助资金。

(四)入库及奖励申报材料

1、入库申请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经发办(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电子文档一份,经所在地经发办(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局。

1)慈溪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表,见附表3

22015年、2016年度财务报告及国税局出具的2015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证明;

3)企业年度发展目标及措施(企业基本情况及具备的特色优势,企业生产经营及管理水平、自主创新、市场开拓、上市融资等方面发展情况,目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税金及增幅指标、创新指标等)。

4)承担国家级(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项目计划、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行业地位(国家级行业协会出具)、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品牌建设、发明专利、新产品验定、宁波市级及以上科技攻关、宁波市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及高成长企业等方面证明材料。

2、奖励申报材料

达到奖励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经发办(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验收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经所在地经发办(局)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局。

1)慈溪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奖励申报表(附表4

2)慈溪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年度主营业收入与纳税确认表(附表5

三、附则

1、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或参照同一奖励补助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享受市本级地方财政贡献奖励的宁波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同时享受市级“专精特新”培育企业扶持政策时,按照从高原则进行奖励

2、本细则涉及的税款均为年度所属实缴。

3、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附表:

1.附表1-2 慈溪市工业“四基”产品示范应用专项申报材料

2.慈溪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表

3.慈溪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表

4.企业年度主营业收入与纳税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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